
财税字[1999]273号文件规定:
(一)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,可按法定17%的税率征收后,对
实际税负超过6%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?! ?/span>
(二)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,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;属
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,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,并可由税务机关分
别按不同的征收率增值税?! ?/span>
(三)对随同计算机网络、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,应当分别核算销
售额。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,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
征收增值税,不予退税?! ?/span>
(四)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(包括软盘、硬盘、
光盘等)。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,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、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
营业税,不征收增值税。